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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昌盛(2012)08号 关于《集团公司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篇


发布时间:

2012-04-27

为了加强本公司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劳务分包行为,维护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各地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策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文件

苏昌盛【2012】8号

 

关于印发《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

  现将《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电子版本见集团公司网站.

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印发 劳务分包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

  抄报:集团公司监事会

  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印25份

 

江 苏 昌 盛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公司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劳务分包行为,维护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各地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策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公司内进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以及对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合同是指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由劳务作业承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内容而签订的协议。

  劳务作业发包人(以下简称发包人)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作业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管理员是指受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负责施工现场农民工管理的专门人员;现场劳资员是指受分包企业委托,负责现场农民工考勤、记工等工作的专门人员。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是本公司劳务分包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是本公司劳务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监督主管部门。

  使用劳务分包企业的区域公司应当根据本公司使用劳务分包企业及人员数量,设置劳务管理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使用劳务分包企业人员三千人以上,必须设置劳务管理机构;三千人以下,必须设置至少1名专职管理人员。

  在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中,应当设置劳务管理人员:项目使用劳务分包企业人员五百人以上,必须设置专职劳务管理人员;五百人以下,必须设置至少1名兼职劳务管理人员。

  第五条 各区域公司依据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劳务分包管理的监督工作,具体工作职责:

  (一)组织落实各项劳务管理*策和要求,引导和督促所属各项目部实施规范化劳务管理;

  (二)组织开展日常劳务管理检查工作;

  (三)掌握辖区内建筑工程劳务作业人员动态分布情况;

  (四)定期向公司报告劳务管理工作情况;

  (五)指导协调所属各项目部解决工程款、劳务费争议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理负属地管理责任。

  第六条 总承包项目经理工作职责

  (一)负责牵头本项目劳务管理领导小组工作,为领导小组第一责任人,按照劳务管理工作流程(附件十)组织开展工作,对项目劳务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召开“项目劳务管理工作例会”。

  (二)负责组织对进场劳务作业人员的安全、企业文化、普法和维权培训。

  (三)监督检查总包项目劳动力管理员工作。

  (四)定期做好合同外增减量、变更、洽商、施工现场临时派工及停工、窝工等现象的签认、结算工作。

  (五)主动与劳务分包企业协商解决双方存在的劳务费结算支付纠纷。

  (六)积极配合行业和公司主管部门对本项目劳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内容见附件八《项目劳务管理检查记录表》)

  第七条 总承包企业项目经理部农民工管理员工作职责

  (一)认真执行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司的各项办法;在本项目“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各项管理工作,确保不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二)指导施工现场各分包企业现场劳资员开展日常工作。

  (三)将本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各《劳务(专业)分包合同》留存项目部备查。

  (四)督促、配合劳务分包企业现场劳资员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7日内,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和施工人员情况备案,并要求其提供备案手续复印件备查。

  (五)要求劳务分包企业现场劳资员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3日内,提交施工队长《授权委托书》。

  (六)劳务作业人员进场3日内,检查劳务分包企业是否依法与全部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劳务分包企业现场劳资员提交《劳动合同》原件一份,留存项目部备查。

  (七)经项目经理授权,具体组织对进场劳务作业人员的安全、企业文化、普法和维权培训,培训考卷留存备查。

  (八)每月定期要求劳务及专业分包企业现场劳资员提交真实、有效的《人员变更情况月报表》、《工资发放表》、《考勤表》及新进场劳务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并在项目部备案。

  (九)定期参与项目劳务费结算、支付工作;实时掌握劳务分包合同履约情况;定期监督劳务分包企业发放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情况。

  (十)与各劳务分包企业现场劳资员密切配合,开展项目劳务管理及纠纷排查各项工作;每月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提交“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项目劳务管理工作例会”上讨论。

  (十一)经项目经理授权,每月负责组织“项目劳务管理工作例会”,负责会议签到、记录会议内容(见附件九《项目劳务管理工作例会会议记录》)并在项目部留存备查。

  第八条 劳务作业承包人工作职责

  (一)配备与劳务作业发包人项目部相对应的各类管理人员和专职现场劳资员。

  (二)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工资、工作时间、福利待遇等关系劳务作业人员切身利益的内容。

  (三)在进场作业前,将劳务作业人员身份证、劳动合同、岗位技能证书的复印件报劳务作业发包人核验,慎重使用信用不良的施工队长、班组长和务工人员。

  (四)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和施工人员情况备案。

  (五)建立劳务作业人员个人档案,每周根据实际情况更新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每月编制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出勤表、工资表并报劳务作业发包人备查,每月核发的工资必须经劳务作业人员本人确认。

  (六)落实工资“月结月清”制度,按合同约定每月足额支付劳务作业人员的工资,如确有困难,支付数额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在工资表中明示欠付数额并于每季度末结清欠付工资。坚持企业直接为劳务作业人员发放工资,严禁由施工队长、班组长发放劳务作业人员工资。

  第九条 劳务分包企业施工队长工作职责

  (一)劳务分包企业施工队长是劳务分包项目劳务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持证上岗。

  (二)监督检查本劳务承包项目现场劳资员工作

  (三)发生合同外增减量、洽商、施工现场临时派工、停工、窝工等现象时,应及时提供相应资料,主动与总承包项目经理办理签认、结算和支付等相关手续。

  (四)积极与总承包项目部协商解决双方存在的劳务费结算支付纠纷。

  (五)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不得超越权限自行发放劳务作业人员工资,避免发生内部劳资纠纷,确保不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六)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和总承包项目部、公司对本项目劳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劳务及专业分包企业现场劳资员工作职责

  (一)认真执行行业主管部门的各项办法;在本项目“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各项管理工作,确保不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二)服从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农民工管理员的领导,认真开展各项日常劳务管理工作。

  (三)做好劳务作业人员进场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并向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农民工管理员提交《劳动合同》原件一份备查。

  (四)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7日内,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和施工人员情况备案,并向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农民工管理员提交备案手续复印件。

  (五)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农民工管理员提交劳务企业施工队长《授权委托书》(附件四)

  (六)每周更新作业人员花名册,每月上报总包项目部人员变动情况及新进场人员《劳动合同》备查。

  (七)鼓励和倡导企业定期足额将劳务作业人员工资通过银行发放,严格记录考勤,每月向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农民工管理员提交真实、有效的《工资发放表》或银行代发工资凭证、《考勤表》。

  (八)定期参与项目劳务费结算、支付工作;实时掌握《劳务分包合同》履约情况。

  (九)与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农民工管理员密切配合,开展项目劳务管理及纠纷排查各项工作;每月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提交“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项目劳务管理工作例会”上讨论。

  (十)除《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或银行代发工资凭证、《考勤表》、施工队长《授权委托书》须向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农民工管理员提交原件外、其余各项资料均可提供复印件,但须加盖企业公章并由劳务企业施工队长签字确认。

  (十一)专业分包企业(含甲方指定、甲方直接分包)直接用工,按劳务分包企业要求执行。

  第三章 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 劳务作业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以及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承包人不得将所承接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或个人。

  第十二条劳务作业招标发包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作业直接发包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前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除依法变更外,发包人、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三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方式订立。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由双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不得使用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印章。

  第十四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包人、承包人的单位全称;

  (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及内容、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三)合同工期以及调整的要求;

  (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人工费、劳务工资结算和支付的方式、时限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

  (五)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标准、调整依据及程序;

  (六)劳务作业内容变更、洽商的形式和要求;

  (七)施工现场及劳务作业人员的管理要求;

  (八)临时性用工、停工、窝工的确认方式及补偿,根据双方施工现场管理约定进行罚款的标准和确认程序,材料保管责任;

  (九)劳务作业验收的条件及程序;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发包人、承包人联系方式,以及发包人的项目经理,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信息;

  (十三)其他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内容。

  第十五条本公司推行使用建设行*主管部门与工商行*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附件一)

  第十六条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内容。劳务分包合同可包括低值易耗材料由劳务分包企业采购。

  劳务分包合同中不得包括维修保证金的内容。

  第十七条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计算方式时,可以选择固定合同价款、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工种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四种方式选择其一计算。

  发包人、承包人不得采用“暂估价”方式约定合同总价。

  第十八条 采用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计算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价规范、工作内容、调整因素等。

  第十九条 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包括工人工资、管理费、劳动保护费、各项保护费、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文明施工及环保费中的人工费、利润、税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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