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CENTER

新闻资讯

苏昌盛(2012)08号 关于《集团公司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篇


发布时间:

2012-04-27

苏昌盛(2012)08号 关于《集团公司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篇

  第二十条 发包人、承包人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时应当对下列有关合同价款内容明确约定:

  (一)发包人将工程劳务作业发包给一个承包人的,正负零以下工程、正负零以上结构、装修、设备安装工程等应分别约定;

  (二)工人工资、管理费、工具用具费、低值易耗材料费等应分别约定;

  (三)承包低值易耗材料的,应当明确材料费总额,并明确材料费的支付时间、方式。

  (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格风险幅度范围应明确约定,超过风险幅度范围的,应当及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中劳务作业工作量的审核时限和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限。审核时限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上月劳务作业量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日;支付时限从完成审核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日。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劳务作业验收的时限,以及劳务合同价款结算和支付的时限。

  第四章 劳务分包合同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7日内,到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施工人员备案,并同时向区域公司和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四条 劳务分包合同及施工人员备案采用网上数据申报与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施工人员备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上数据申报应当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合同主体名称、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和施工人员信息等。

  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办理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施工人员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务分包合同(正、副本);

  (二)施工人员项目用工备案花名册(见附件十一、十二);

  (三)未进行身份认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实行劳务作业招标的,提交中标通知书;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区域公司在收到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施工人员备案材料后,应当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核对:

  (一)网上数据信息与合同正、副本有关数据是否一致;

  (二)是否办理了进公司备案手续,是否通过了年度市场评价;

  (三)劳务分包合同加盖印章是否符合本《办法》;劳务分包合同条款、定价方式、采用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约定等是否符合本《办法》。

  按照上述内容核对后,对于符合要求的,及时予以备案,在劳务分包合同正、副本和施工人员项目用工备案花名册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补齐内容。

  第二十七条 劳务分包合同中涉及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劳务分包合同工期、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发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确认并签订变更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7日内持变更协议到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施工人员发生变更的,承包人应当于每月5日前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变更人员信息。

  第二十八条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具备时,双方应当签订解除协议。发包人应当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7日内解除协议到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解除协议签订前,发包人不得允许其他承包人进入现场对此范围内的劳务作业进行施工。

  第五章 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九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设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劳务分包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 自劳务分包合同备案之日起至该劳务作业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之日止,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进度情况,于每月25日前填报上个月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等合同履行数据。

  发包人可以对承包人填报的合同履行数据进行查询,如认为存在异议,应向承包人提出,承包人拒绝更正的,可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据实反映。

  第三十一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发包人不得以工程款未结算、工程质量纠纷等理由拖延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劳务作业人员完成劳务作业内容并将工资发放情况书面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对上月完成劳务作业量及应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予以书面确认,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已确认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第三十二条 对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对工程变更事项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签证手续。履行书面签证手续的人员应当为发包方、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

  在工程变更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确定后,工程变更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确认相应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经确认的变更部分的价款应当按进度与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一并支付。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书面签证手续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向合同中约定的对方通讯地址送达书面资料;收到书面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在7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劳务分包合同中关于停工、窝工、临时性用工、现场罚款等的确认程序及支付方式按照本条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承包人应当在与发包人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并备案后进场施工。

  发包人不得在未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并备案的情况下要求或允许承包人进场施工。

  第三十四条 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内容后,应当书面通知发包人验收劳务作业内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及时对劳务作业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递交书面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结算资料之日起28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双方的结算程序完成后,发包人应当自结算完成之日起28日内支付全部结算价款。

  发包人、承包人就同一劳务作业内容另行订立的劳务分包合同与经备案的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劳务分包合同作为结算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劳务作业全部内容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不得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理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

  第三十六条 在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行*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根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 各劳务队伍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办法,配备财会人员,建立财务账簿,按时上报财务会计报告。各单位对已完成了合同约定工作量的劳务队伍,要及时签订封账协议(见附件五),要确认该队伍确无其他欠款后,方可进行工程清算。在清算撤场时签署《分包人员撤场清算表》(见附件六)

  第三十八条 各劳务队伍按照公司“三位一体”贯标要求,加强质量、安全、环境管理,定期进行内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章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抓紧建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制定并落实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履行信息的记录、使用和公示制度。各区域公司通过劳务分包合同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劳务分包合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全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区域公司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和区域公司应当建立劳务分包合同监督检查制度,采取定期检查、巡查和联合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

  (一)履行劳务分包合同的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二)发包人、承包人是否另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

  (四)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网上数据申报以及劳务分包合同履约信息报送情况;

  (五)劳务分包合同价款支付情况;

  (六)施工人员备案情况;

  (七)劳务分包合同是否包括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等内容。

  (八)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部和各区域公司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劳务分包合同的归档、调阅、保管、销毁等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劳务分包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发包人、承包人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办法的,公司经营管理部和区域公司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发包人、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经营管理部和区域公司经营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记入公司动态监管系统;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对下列情形负有直接责任的,记入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在集团内部公布:

  (一)发包人、承包人未按办法建立健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机构和设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的;

  (二)发包人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三)发包人、承包人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或未办理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施工人员备案而进场施工的;

  (四)发包人未按本办法进行劳务分包合同及施工人员备案的;

  (五)发包人将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发包给承包人的;

  (六)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发包人、承包人再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七)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维修保证金的;

  (八)承包人未按办法报送劳务分包合同履行数据或者报送虚假劳务分包合同履行数据的;

  (九)发包人、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本办法对施工过程中的劳务作业量及应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予以书面确认的;

  (十)发包人未按照本办法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

  (十一)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工资并将工资发放情况书面报送发包人的;

  (十二)对工程变更或者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以及所涉及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发包人、承包人未及时履行书面签证手续的;

  (十三)工程变更或者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的,发包人、承包人未及时确认变更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或者确认的变更价款未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的;

  (十四)发包人未按本办法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变更备案、解除备案等手续的;

  (十五)发包人、承包人不按照本办法进行劳务作业验收和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的;

  (十六)劳务作业全部内容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不按照劳

  务分包合同约定将该劳务作业及时交付发包人;

  (十七)发包人在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完成后,不按照本办法的时限支付全部结算价款的;

  (十八)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嫩叶草点击进入牛牛影最新发地布地址链接链接链接